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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钢律师
王志钢律师帮助委托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获得60万元违约金
委托人:韦某(一审原告,执行申请人,以下简称原告)
对方当事人:康某、孙某(一审被告,执行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告)
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
审理法院: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文号(2015)朝民初字第43005号等。
执行法院: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目前执行中。
承 办:房产律师团队
主 办:王志钢律师
特别说明:如果您关注此案,可登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输入案号搜索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全文。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7日,原告经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与康某、孙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康某、孙某位于朝阳区来广营房屋一套,房屋为毛坯,尚未取得产权证,总价款180万元,签约当天支付定金2万元,2012年10月25日前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含定金),2012年11月20日前支付第二笔首付款5万元整,2013年6月21日前支付第三笔购房款10万元整,剩余房款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12年10月25日前交付房屋。康某和孙某承诺在签署合同当日起720天内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且必须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五日内通知原告和中介公司并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计115万元整,康某和孙某将上述房屋依约交给了原告,还将他们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一并交付给原告,双方还同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售楼处将物业费缴费人变更为原告,并支付了2012年10月17日之后的物业费。原告支付20多万元装修款装修后于2013年10月正式入住。
签订合同后,房价上涨,被告即开始拖延履行合同。原告即多次催促康某、孙某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证后协助办理转移登记及贷款手续,向贷款机构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但康某和孙某一直拖延履行,并开始拖欠银行贷款。
原告遂委托王志钢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
团队承办律师王志钢经过与委托人多次沟通并细致研究案情,最终确定诉请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0月17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朝阳区来广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取得朝阳区来广营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自2014年10月7日起按照房屋总价款180万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予以协助。
4、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包括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 一审情况
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如下:
合同继续履行,第三人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8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10月18日计算至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之日止。
全部诉讼费用共计16100元由被告承担。
三、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
四、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按照判决履行,委托人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