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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钢律师
王志钢律师代理望京SOHO商业用房租赁纠纷获得全胜
委托人:王某某(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执行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陈某(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执行被申请人)
审理法院: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书文号(2015)朝民初字第31459号;北京三中院二审,判决书文号(2016)京03民终字第1963号。
执行法院:北京朝阳法院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二审维持,目前执行中。
承 办:房产律师团队
主 办:王志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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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双方于2014年12月6日通过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委托人将位于朝阳区望京SOHO一套商业用房租给陈某。租金每天每平米8.5元。
2015年,陈某向法院以涉案项目没有房屋产权证,导致其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王某退还3个月房租;退还押金;支付房屋装修费;支付违约金。
接到起诉后,委托人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房租;回复原状交付房屋;按日支付房屋使用费直至返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
三、一审情况
一审判决: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二、陈某支付房屋租金;三、陈某支付房屋使用费;四、陈某支付违约金;五、陈某将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诉讼费全部由陈某承担。
四、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按照判决履行,委托人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